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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供应链服务平台为企业带来了什么?

更新时间:2021-11-12    来源:   浏览次数: 4455


进入新世纪以来,传统的储运企业纷纷提出向现代物流企业转型。二十多年来,这些转型而来的物流企业在仓储、装卸、运输、货代等自身的基础上,增加了加工、包装、配送等新的项目,并进一步拓展至商贸、金融领域,增加了贸易服务、金融服务等功能。这样的企业现在更多地被称为“供应链服务企业”。 


01供应链的“一体化服务”

            

供应链服务企业发展到今天,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区块链、AI等为代表的新一代技术正成为支撑供应链服务企业发展的最新因素。由此,供应链服务企业的物流服务、贸易服务、金融服务正在呈线上线下两路发展的态势。

 

 

 

供应链服务企业的服务方式变成了以贸易服务为引领,以金融服务为助力,以物流服务为依托,集合数据服务和新技术服务功能,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综合服务。

 

物流企业向供应链服务企业转型有其必然性。首先是客户有需要,其次是物流企业自身的资源禀赋支持其增加贸易服务、金融服务等功能,第三就是物流企业也有通过扩展贸易服务、金融服务功能增加收入、利润的内在动力。


02供应链中的“直营式贸易”服务

客户的货物进入仓储、运输、货代等环节,意味着货物对应的货款固化在货物的物流过程之中。如果这个物流过程很长,则绝大多数客户想把固化在货物上的资金尽可能盘活。

 

存货人如果是货主,其盘活存货上资金的方式无外乎两种。一种是将存货实物(动产)或存货的提货权(仓单)质押给银行,取得贷款——这属于金融服务的内容,后面再做介绍。还有一种是由资金宽裕的商贸类客户在形式上购买该批货物,向原货主支付大部分货款,成为该批存货的新货主,再按与原货主约定的条件卖出该批货物,回笼资金本金,赚取合理差价。

 

这种业务有一买一卖的过程,形式上看是贸易,其实质是新货主对原货主提供的一种服务,简称贸易服务。站在新货主的角度讲,这种类型的贸易服务被称为“直营式贸易服务”,可以形象地理解为“京东模式”的贸易服务。

 

现实中,客户做成一笔业务,往往需要三笔资金:一笔是物流环节中固化在货物上的资金,一笔是下一批货物的预付款,一笔是上一批货物的应收款。如果做成一笔业务需要两倍甚至三倍的资金,没有哪个做此类贸易的客户不想把占压在货物上的资金盘活一部分。如果这批货物属于通用的基础原材料,易于识别,不易变质,易于变现,且价格可在一定区间内估算,那么它具有金融属性,那么他人可对此货物提供直营式贸易服务。

 

如果物流企业本身有富余的资金或低成本的融资额度,则该物流企业成为此直营式贸易服务的服务方,便是一种更合理的选择。这是物流企业以其在物流环节中管控住货物为前提,通过一次有买有卖的贸易行为,实质上满足客户正当需求的物流延伸服务。这既是物流企业因势利导下巩固业务根基的理性做法,又是安全可靠基础上拓展服务功能的进取行为。

 

 

 

之前,业界中有人将物流企业开展的直营式贸易服务称为“物流贸易”,或者以物流企业的角度称之为“贸易物流”。此类业务中,物流业务为贸易业务提供了控货安全,而贸易业务增强了物流业务的服务粘性。对确实能够管控住货物的物流企业来说,开展这类服务更有其正当性与合理性。

 

这类业务正被越来越多的人看作“供应链服务”类业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提供这类服务的物流企业也正因此被称为“供应链服务企业”。这类供应链服务企业以第三方服务的角色居于众多客户之间,深度介入客户的货物流通过程,“自助餐式”地提供直营式贸易服务,客观上促进了大额商品流通业务的顺畅运行。从加快建设现代流通体系的角度讲,社会应鼓励相关各方对此类业务研究透彻,找到安全驾驭该类业务的方法论,找到需要规避或管控的风险点,使之在更规范、更严谨、更公平、更健康的轨道上安全运行。


03供应链中的“撮合式贸易”

 

供应链服务企业提供的贸易服务包括很多种。除了直营式贸易服务,还有另一种表现形式,即撮合式贸易服务。撮合式贸易服务,即服务方不作为买进卖出的一方,只提供一个贸易的线下场所或者线上平台,让买卖双方在此成交,或者为买卖双方成交提供便利和帮助。可以形象地将撮合式贸易服务比喻为“淘宝模式”的贸易服务。

 

这种服务是依托第三方物流企业管控货物和处于中立地位的天然优势而构建的平台型服务模式。现实中的大额贸易,买卖双方是无法做到钱货同时两讫的。实际操作中,不是买方先付款,就是卖方先交货。在付款与交货的一先一后之间,钱货脱扣的风险往往就此产生。这是国内大额贸易中经常出现的风险点。而且,我们还会发现,实际发生的大额贸易并不是一手钱买来一手货,而是一手钱去买一手“单”,然后持单的一方再凭单兑取现货。

 

此过程中必然会再出现两个风险点:一,这个“单”是否真实唯一;二,这个单能否兑到货物。还有,大额交易中,买方对卖方“钱的支付”几乎都是通过银行完成的,因此支付货款是确切的。而卖方对买方“单的交付”却五花八门,极不规范。

 

 

 

首先,“单”是非标的。除了单的样式非标,还有单的性质模糊。此单是物权凭证?还是提货凭证?还仅仅是个提货通知?拿到此单向卖方提货?还是向第三方提货?提货时是见单即付,还是须再附加其它文件?此单的防伪问题怎么解决?会不会一货多单?会不会单是真的,凭单却兑不到货?

 

如此等等,会令支付了货款的买方担心不已。所以,现实中能看到的往往是相互信任的熟人之间才能做大额贸易。而且,即便是熟人之间做大额生意,买卖双方也都会投入大量的风险防范成本。这些其实都是因为交易双方互相不敢完全信任,而不得不增加的交易成本。当然,最大的交易成本是买方或卖方在大额交易中发生了受骗上当而形成的种种损失;或者是因缺乏公平安全的贸易方式而不得不舍弃的贸易机会。

 

谁?用什么方式能解决此类问题?最合适的角色其实是可信的第三方物流企业。进一步说,是可信的以物流服务为依托的第三方供应链服务企业。

 

供应链服务企业有物流服务功能,能够将卖方拟出售的货物管控在货代、运输、仓储、加工、配送等物流过程之中;又有联手金融清算单位提供金融服务的功能,有提供条件管控住买方准备支付的货款。供应链服务企业构建的撮合式交易服务平台会有支持买卖双方签署买卖合同的服务管理系统,可以掌握买方与卖方的交易合同。当合同、钱、货都管控与供应链服务企业的一体化服务平台之上时,自然就可以实现“钱货同时两讫”的效果。

 

实际的操作中,仍可能是“钱单同时两讫”。但这时候的“单”必定不再是非标准的普通单据,而是此供应链服务企业与买卖双方确认过的“单”。这个“单”应该是在法律上具有提货权凭证性质的仓单或者提单。

 

而且,在新兴的供应链服务企业搭建的线上线下相结合的一体化服务平台上,合同、指令、单证等重要的信息均应是有CA认证+区块链技术支持,可以防伪保真的电子信息。其线下的仓库必定是主体信用可靠且有WMS+AIoT技术支持的可信仓库。所以,供应链服务企业提供的撮合式贸易服务,控其货,出其单;凭其单,兑其货。规则清晰,操作严谨。

 


04基于电子仓单的供应链金融服务

供应链服务企业依托物流可以提供安全可靠的撮合式贸易服务,直营式贸易服务,必然可以依托物流服务在供应链服务平台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

 

有CA认证+区块链存证技术支持的可信电子仓单的质押融资业务,应该是质押融资业务中最容易规范起来的业务。首先,电子仓单生成的前提是存货仓库须采用WMS+AIoT管理。其次,电子仓单应该有CA认证+区块链存证技术支持,以便防止仓单被伪造、被篡改。接下来,存货人或者相关方可通过AIoT设备,在线上远程将电子仓单与电子料帐上记录的货物信息、货位、存货人标识以及货物实物等要素比对印证,从而大大降低出差错的可能,大大提高违规者违规造假的成本。这会在很大程度上敦促仓库提高其“管理信用可靠”水平。

 

在强调供应链服务企业“管理信用可靠”的基础之上,其“主体信用可靠”也非常重要。

 

 

 

主体信用是供应链服务企业的体制机制、资产规模、运行质量、商誉口碑等因素共同铸就。在仓单质押融资业务中,质押的是电子仓单这一电子化的权利凭证,可以交付至质权人由其占有,出单人和持单人的权利义务清晰明确,不再需要额外增加“监管”的环节。电子仓单质押行为必定会在“主体信用可靠”+“管理信用可靠”的供应链一体化服务平台上才能完成。电子仓单质押也必须完成电子仓单由出质人向主权人的“交付占有”。具体做法是在供应链一体化服务平台上,原来由出质人放在自己的账户上的电子仓单,交付至质权人的账户上令其占有。审慎起见,银行还应该进行有效登记。由此可知,提供仓单质押业务的企业应是银行通过供方评价选择的具备“主体信用可靠”+“管理信用可靠”条件的供应链服务企业。

 

基于电子仓单的金融服务,其服务方式除仓单质押外,还有很多待研究开发的新方式,如前面提到的国内信用证跟单业务等。国内信用证跟单结算模式,在国内大额贸易中就会有更宽阔的用武之地。如此,国内大额贸易便可以做起来像成熟的国际贸易那样公正、规范、安全、可靠。如果供应链服务企业的一体化服务平台再关联上税务部门的发票系统,则商流、物流、资金流、发票流、信息流“五流合一”的理想模式就会形成。这必然会对促进以国内大循环为主的国际国内双循环新格局大有裨益。

 

无论怎样的金融服务方式,均需要依托供应链服务企业规范可靠的物流服务,均需要基于真实的贸易背景,均需要有线上服务的新技术服务平台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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