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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发布冷链食品最新进口预防措施

更新时间:2020-09-23    来源:UCN国际海产资讯   浏览次数: 3297

  海关总署最新文件规定,进口冷链食品及外包装检出1-2次新冠核酸阳性,将暂停申报1周,3次以上的暂停申报4周。

  日,海关总署发布《2020年第103号公告》,为防范新冠肺炎疫情通过进口冷链食品输入风险,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安全,海关对检出新冠病毒核酸阳性的进口冷链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实施紧急预防性措施,具体如下:

  同一境外生产企业输华冷链食品或其包装第1次和第2次被检出新冠病毒核酸阳性的,海关分别暂停接受该企业产品进口申报 1周,期满后自动恢复。

  同一境外生产企业先后被检出新冠病毒核酸阳性 3 次及以上的,海关暂停接受该企业产品进口申报 4 周,期满后自动恢复。

9月18日,海关总署对印尼1家水产品企业采取紧急预防性措施,称因从印尼进口1批冻带鱼1个外包装样本检出新冠病毒核酸阳性,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03号的规定,全国海关自即日起暂停接受印度尼西亚PT.PUTRI INDAH(注册编号为CR010-02)水产品生产企业产品进口申报1周,期满后自动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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